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3. 2015年8月17日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6條: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7條:申請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書,除提出四份於裁決委員會者外,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Q8: 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答:勞方申請裁決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委任律師得申請勞動部補助。

  4. 2015年7月15日 · Jul 15 Wed 2015 15:45. 【勞動權益解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四)工作未滿一定年限被要求返還培訓費用,合法嗎?.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詢問:. 我 ...

  5. 2015年6月15日 ·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 ...

  6. 2015年6月15日 · 勞裁第101-36號裁決則補充其立法意旨是為避免非會員擔任協商代表,可能影響協商過程之順利進行,且由非會員擔任的協商結果可能對會員不利,因而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推派不具會員身分之專業人士參與協商,且獲他方當事人同意時,才能擔任協商代表。 裁決委員會為不使一方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而使該例外規定形同具文,因而提出重要的法律見解認為:「如無正當理由加以拒絕者,亦有違反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有判斷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餘地。 以輔助人員身分參與協商並無不可. 但是非會員的協商代表只限縮「專業人士」又受限於相對人同意權的行使,使得工會的協商能力難以提升。

  7.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