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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1545 員工幫公司設計的程式,目的碼或程式碼都歸屬公司嗎? 員工可否不交出程式碼以保護自己的智慧結晶?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程式設計師受雇於電腦公司為其發展程式,如果未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由於原始碼或目的碼都是同一套電腦程式,員工縱使沒有交出原始碼,也不得再利用,只是公司沒有原始碼很辛苦,這必須以工作規則來處理,要求員工必須交待公務事務。

  2.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3. AI所牽涉到的著作權議題,其實沒有想像中的複雜,它可以從兩方面去探討。 一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二是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 試想,一座矗立在海岸邊的女王頭石像,能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若這女王頭石像是由創作者以工具鑿剉完成者,可以被認定是美術著作中之雕塑,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若這女王頭石像是大自然風蝕之成果,因為沒有人之智慧投入,不是著作權法中所稱之「著作」,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所以,同樣是一座矗立在海岸邊的女王頭石像,基於究竟是人之創作,抑或是大自然之風蝕,其差異之結果,就會在法律上產生「是不是著作」及「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效果。 上述的例子說明,一個物件「是不是著作」及「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點在於「是不是人之創作」,而不在最後之成果是甚麼。

  4. 作者:章忠信. 1184 著作權的「質權設定」是甚麼意思? 「質權設定」後,著作權人還可以行使著作權嗎? 「質權設定」就是「典當」的意思,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就是將智慧財產權「押」給債權人,作為擔保,以借錢或取得相當對價。 「質權設定」之後,智慧財產權人仍是智慧財產權人,但若屆期沒有還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拍賣智慧財產權,以拍賣所得,清償借出去的本金及利息。 到當舖當東西要交付東西,智慧財產權不是「東西」,是抽象存在的法律上權利,其「質權設定」是透過向主管機關作質權登記,以確保質權。 過去著作權法在八十七年修正前還有登記制度的時候,有一項著作財產權的質權登記,後來併同著作權登記制度取銷了。 質權設定只是以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權設定」後,權利人還是可以行使其權利,意思是趕快去賺錢好還債。

  5. 大哉問. 「不得做商業用途」之真意? 作者:章忠信. 977 在網路上的免費軟體,如權利人表示該軟體供人免費下載使用,但不得做商業用途 (not for commercial use),則所謂的「不得做商業用途」是否包括不得將之下載供公司內部使用,即公司並無以該軟體出售圖利或向他人收費之行為,僅純粹下載至公司電腦中以供公司員工使用之情形,是否在授權人不允許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6. 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中的人格權不同,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因創作完成而取得之權利,不但自然人之創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以法人為著作人之創作人,亦得享有著作人格權。 進一步地,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還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不僅如此,為確保著作人格權不會因為自然人死亡而無法落實保護,第八十六條還讓著作人以遺囑指定特定人,於其死亡後,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提起救濟,若無遺囑指定,則依與著作人之親疏關係,即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順序,有權提起救濟。

  7. 著作權觀念漫談. 誰才是著作人? 作者:章忠信. 98.01.06.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著作一定是人完成的,但很多時候,到底誰是著作人,沒人弄得清楚。 也許是自己靈感突現,信手完成的著作,也許是在上班工作上完成的著作,也許是承接專案所完成的著作,偶爾也有沒有任何金錢上的對價,也不是職務關係,純脆是友情贊助或是幫老長官代筆。 這些著作,有時候掛自己的名字,有時候掛公司的名字,有時候掛出錢的人的名字,有時候是掛朋友的名字或老長官的名字。 可是,明明通通都是自己的心血結晶,境遇就是很不同。 關於著作的著作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指創作著作之人」而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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