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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問題分下列2點來說明:. 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

  2. 小周聽說配偶相互贈與不課贈與稅,決定要把名下的另一間房子過戶給配偶,經向稅捐機關詢問辦理手續歸納如下:. 申報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

  3. 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4. 國稅局告訴小周,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能夠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話,不在此限。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 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辦理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 更多相關資訊. 1302 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13-04-30. 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113-04-09. 1309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稅款之方式有哪幾種? 113-04-09. 1308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採用郵寄申報? 113-04-09. 1304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113-04-09.

  6. 更新日期:111-04-29.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果已經扣取稅款,沒有在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每超過3天要按滯納之稅款加徵1%的滯納金,若超過30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扣繳義務人侵占已經扣繳的稅款,除了追繳已扣繳 ...

  7.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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