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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2. 2015年6月15日 · 一、就無效的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條款,勞工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如同您面件中的情形,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意思為給付違約金,不容許勞工再要求返還,此一風險實在不能忽視。 另應注意的是,當勞工拒絕給付違約金就自行離職時,也無礙於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反倒是雇主在勞工離職後,需主動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若是透過訴訟,雇主就需先負擔訴訟費用,才能對勞工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不論雇主用何種方式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都需要先負擔開啟程序的成本。 二、在雇主違法致勞工離職時(非自願離職),勞工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3. 2015年7月15日 · 在此情形中,應認為培訓 費用負擔 (返還) 的約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無效,以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

  4. 2013年12月17日 · 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 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 ...

  5. 2015年1月25日 · 若可以證明自已是從事繼續性工作的員工,則您可以要求雇主將過去在職期間的所有權利回溯為比照正職員工,如果公司不願意,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來進行契約性質認定,也可以向各地勞動檢查所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定期 ...

  6. 2014年11月3日 · 勞工提問: 我過去在善心醫院工作,因為和善心醫院有最低服務年限款違約金的爭議,最近我已經提出民事訴訟,但是法院先安排了調解程序,上週去調解時,前雇主(善心醫院)表示沒有協商餘地,調解中若有不利雇方

  7. 2011年5月23日 · 在小添的例子裡,特休假期經過雇主或代理人核准休假的約定就已經成立,是不可以事後反悔強制要求勞工銷假上班,勞工在這個情況下拒絕雇主上班的要求繼續休假,雇主當然也不能以勞工曠職為由扣除薪資或做出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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