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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 ...

  2.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第 9 ...

  3. 第 1 條.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 其抽驗件數得視貨物之性質、種類、包裝、件數之多寡等情形酌定之。 但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第 3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儀器查驗(或稱儀檢):指利用儀器對貨櫃(物)實施檢查,藉由掃描貨櫃(物)產生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有無異常之查驗方式。 二、人工查驗:指驗貨關員對貨櫃(物)進行實體查驗,判別實到貨物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之查驗方式。 三、驗貨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物人工查驗或複驗之關員。 四、儀檢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櫃(物)儀器查驗之關員。 五、海關儀檢站:指海關所設置供施行儀器查驗作業之場所。

  4.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

  5. 四、用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核能主管機關核准之研究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設施或計畫,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開發行為於增加貯存設施容量或處理量後,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者,非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其貯存設施容量或處理量不得逾原許可量。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 ...

  7.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