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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

  2.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4.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5.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 ...

  6. 第 1 條. 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 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 ...

  7. 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 91 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