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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2. 本計畫將以系統性改善灌溉排水設施,結合水文自動測報及閘門自動控制,調配水資源競用區枯水期用水,有效掌握農業灌溉用水供應穩定及水質需求,建立高效率用水管理機制,維護農民權益;另配合再生能源政策,輔導農田水利署管理處施設農業水域太陽光電

  3. 排水之投資與實施灌溉排水後之利益,必須經客觀且詳細比較分析,方能決 定一項灌溉排水計劃是否建立於健全合理之經濟基礎上。 灌溉排水事業之成

  4. 名稱. 格式. 第六篇-地理資訊系統與遙測於灌排管理之應用 雜湊碼. 灌溉排水營運管理-第三版-內文10803再印 雜湊碼. 灌溉排水營運管理-第三版-封面10803再印 雜湊碼. 第0篇-2003年灌溉排水營運管理之目錄 雜湊碼. 第五篇-灌溉排水設施操作與維護 雜湊碼. 第七篇 ...

  5. 本辦法施行前,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者,興建單位應予即時修復並負責賠償。 鐵路之管理機關負責修復。(三) 非屬灌溉專用之箱涵,其損害由公路、道�. 參、 結語.

  6.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7.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 (以下. 簡稱水利會) 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排. 水、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設施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 其附屬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 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四、本要點所稱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 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 第 二 章 引灌. 五、水利會應依據灌溉地清冊、灌溉地籍圖,訂定年度正常灌溉計畫,並. 報農委會備查後公告之。

  8.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9.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10.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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