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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 ...

  2. 2012年1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施行,臺北市監理處改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轄士林監理站、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 2013年7月5日,配合《公路法》修正,臺北市公共運輸業管之臺北市公路汽車客運等7大 ...

  3.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所有機動車輛強制購買,用於賠償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損失,不賠償本車及被保險人的損失; 機動車商業保險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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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為 中華民國 交通部公路局 所屬機關。 沿革. 1967年7月1日, 臺北市 改制為 直轄市 , 臺灣省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留在原址辦公並代管臺北市公路監理業務一年。 1968年7月1日, 臺北市政府 接管臺灣省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原址,「臺北市監理所」在此成立,隸屬於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臺灣省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搬到 臺北縣 中和鄉 中山路三段板橋監理站隔壁辦公。 1974年,臺北市監理所改為「臺北市監理處」。 1983年,臺北市監理處成立北區分處,分擔處本部業務壓力,及改善 八德路 、 光復北路 周邊交通環境。 1988年3月1日,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成立,臺北市監理處同時改隸交通局。

  6.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為 中華民國 交通部公路局 所屬機關。 沿革. 1946年,「臺灣省公路管理局施政計畫」實施,8月1日,台灣省公路局成立,10月於臺北、臺中、高雄設三個段監理辦公處,臺北段監理辦公處轄下設基隆、羅東、桃園、新竹等四站監理站。 [1] 1949年11月1日,撤銷所有監理段及監理站。 [1] 1952年2月1日,「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成立,地址在臺北市中正西路123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青島西路口,今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並設「基隆監理站」、「羅東監理站」及「花蓮監理站」。 [2] 1954年,遷移至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2] 1963年,花蓮監理站因整修暫遷移至花蓮市民國路89號。 1965年再遷回花蓮市中山路52號原址。

  7. 其他城市、縣鎮,凡設有交通民警的,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行車安全管理、處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的檢驗、駕駛人員的考試考核和發牌發證,仍歸交通部門的監理機構負責。

  8.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為 中華民國 交通部公路局 所屬機關, 高雄市 楠梓區 、 左營區 、 鼓山區 、 三民區 、 苓雅區 、 前金區 、 新興區 、 鹽埕區 、 前鎮區 、 旗津區 、 小港區 、 旗山區 、 美濃區 、 內門區 、 甲仙區 、 杉林區 、 六龜區 、 那瑪夏區 、 桃源區 、 茂林區 、 田寮區 、 燕巢區 、 大樹區 共23個行政區之公路監理業務,包括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牌照管理、駕照管理、汽車運輸業督導、交通安全稽查、代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 沿革. 1979年7月1日, 高雄市 改制為 直轄市 , 高雄市政府 成立 建設局 接管 台灣省公路局 有關高雄市之公路工程、 公路運輸 及公路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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