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 所有條文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 ...

    • 友善列印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 ...

    • 歷史法規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2.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為使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有所依. 特訂定本規定本規定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為適用範圍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事假每年准給事假六日。 (二)病假:每年准給病假十四日,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 惟患. 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 十日。 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仍應依約解聘僱。 (三)婚假:結婚者,准給婚假七日。 (四)產前假:於分娩前准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 (五)分娩假:分娩者,准給娩假四十二日,並應一次請畢。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附檔: 附件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 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女性. 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 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 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 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7.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7,47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 40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 常見問答 項下查詢。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8.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 假依下列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 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 四日。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 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 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 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 過三十日。 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