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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小時前 · 楊梅查案2次遭開槍反擊 右側肩膀子彈貫穿畫面曝 桃園市楊梅分局陳姓偵查佐昨天(11日)晚間11時許與1名同事跨轄來到新竹抓捕何姓通緝犯 ...

  2. 2022年9月30日 · 經修法後,新增以下4種警員得開槍之情境: 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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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
  3. 3 小時前 · 今(12)天凌晨2時許,一名桃園市楊梅分局警察跨轄到新竹縣湖口鄉查案,未料過程遭到歹徒反擊開槍,當場肩膀中彈送醫。據了解,該名警察是 ...

  4. 高雄市上月27日凌晨發生警匪槍戰,3名嫌犯不服保大特勤員警取締,下車後竟亮槍開火,警方回擊打中後座的一名男子,造成嫌犯傷重身亡,而昨 (16)日在台南也發生通緝犯拒絕盤查,竟拖行員警,最後遭支援警力開槍打中,最後送醫不治。. 台南永康16日發生 ...

  5. 2024年6月8日 ·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時,生命、身體遭受暴力或威脅,或有遭受到危害的可能時,基於急迫的需要,可以使用槍械。 不過在使用槍械時,必須注意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不能傷及其他人,也不能傷及對方的致命部位。 簡單來說,警察遇到生命危險時,可以用槍,但要符合「比例原則」。 什麼是比例原則? 在這個案件中,比例原則指的是,警察的行為要可以達成目的,但不可以過當! 首先,警察的行為必須要能達成逮捕吳姓男子的目的;第二,警察必須選擇對吳姓男子傷害最小的方式來逮捕他;第三,警察逮捕吳姓男子的好處,必須大過於過程中產生的危害。 我們直接來看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警察開槍的當下,吳姓男子正在開車逃逸;警察開槍的行為,其實根本無法阻止他逃離現場,也無法實現逮捕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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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2年3月26日 · 警察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使用槍械.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不過並不是符合以上情形,警察就可以開槍,還是需要符合比例原則,我們繼續看下去。 在急迫情形、必要時,才能合理使用槍械.

  8. 2022年9月30日 · 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促成各界關注警察用槍時機與規範,當時內政部長徐國勇更曾鼓勵員警「大膽用槍」;立法院也因此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希望能讓警察執勤遇到自身生命受威脅時,能有更多彈性空間和保障使用槍枝;昨(29)日朝野協商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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