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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表.PDF. 附件二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變更申請表.PDF. 附件三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 ...

  3.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至遲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於該憑證有效期限內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5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說明(113.01.04).pdf.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1.04).pdf.

  5.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5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說明(113.01.04).pdf.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1.04).pdf.

  6. 法規名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7. 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31日 經能字第10904606970號. 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份條文附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份條文. 部 長 王美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 二、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8. 辦法所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認定、查驗、完工證明、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本辦法所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取得設備登記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六、風力發電設備: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9.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者,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展延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逾期未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併網、申請設備登記或經核准展延

  10. 2024年1月4日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為履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設置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所定之義務,而須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售電方 式者,得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義務通知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次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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