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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制服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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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勞動基準法本身沒有直寫,但是在勞動部的解釋上面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公司帶有經營目的或工作安全等等,要求員工穿制服時,應該要由公司全額支付。 有些公司會直接叫員工繳交保證金,當作是衣服的押金,這個部分原則上可以施行,由勞資雙方同意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約定無關係的附帶條件」,例如另外要求要如果服務未滿3年則依比例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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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十五條 上班時間規定穿著的工作服,應穿搭於個人著裝之最外部,個人私著服裝應置於外 套背心長短袖規定的工作服內亦即,員工個人全貌需以一般目視,就可容易 視得公司規定的工作服外觀,藉以取得公司群體整齊之儀表第十六條 員工穿著工作服,應將襯衫( 男) 置於褲內,扣子扣齊,冬季外套之拉鏈應扣拉整齊; 未領用工作服之新進人員,亦應盡量穿著與公司規定相似之服裝。 第十七條 員工穿著工作服應勤加愛惜,並時常予以清洗保持清潔。 第十八條 各單位主管應注意員工工作服之穿著,對未按規定穿著之員工,應予糾正、勸導, 如屢勸不聽者,應依規定呈報主管議處。

  3. 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全文內容二後段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

  4. 2019年11月5日 · 公司強制員工要穿制服並且規定彼此負擔比例是不可行的。 這部分涉及公司對外形象(企業經營目的)、工作安全等等,要由公司「 全額 」負擔。 常見處理方式. 幾年前曾待過銀行業,他們的規定是 制服要由公司統一發放並且員工要負擔一定費用 ,現在有許多公司仍然跟員工這樣約定,但其實「 是不可行的 」。 雖然勞動基準法本身沒有直寫,但是在勞動部的解釋上面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公司帶有經營目的或工作安全等等,要求員工穿制服時,應該要由公司全額支付。 有些公司會直接叫員工繳交保證金,當作是衣服的押金,這個部分原則上可以施行,由勞資雙方同意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約定無關係的附帶條件」,例如另外要求要如果服務未滿3年則依比例扣30%。

  5. 2019年6月26日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直接從薪資中扣繳勞工約保證金,已違反上開規定,屬違法無效。 勞工另行繳納保證金,可能顯失公平無效. 如果保證金不是從工資預扣,而是由勞工另行繳納,雖非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行為,但假如保證金條款過苛時,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能顯失公平而無效。 勞工繳交制服費,合法但不妥當.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雖然不違法,但顯不妥當。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須繳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合法呢?

  6. 2022年11月15日 · 事實上勞動部曾解釋公司制服費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再者,「員工離職時未依規定繳回導致雇主有損失應循求民事訴訟求償不得直接從員工薪水中扣除」(註1)。

  7.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8.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需要而要求勞工所為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轉嫁勞工負擔或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費用勞動部也是採相同立場。 縱使勞雇雙方有約定,也因為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如果低於標準者,該約定標準也可能無效;故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 本件業者以制服費用已約定由勞工分擔為由,自勞工薪資中扣除制服費用,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局以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0-09-24 14:05. 資料檢視:110-09-24 14:05.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109-07-15. 回上一頁.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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