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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 ...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 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三、法律信證之維護。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檔案法(含行政解釋).odt 下載次數: 794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08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於91年1月1日起方始施行,所詢檔案歸檔法源及保存年限疑義,首就本法施行前之檔案管理規定說明如次: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