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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8 .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3.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民國100年05月13日 「水利法第78之3條、第78之4條、第97之1條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規定解釋令 民國100

  4.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5. 2013年5月10日 · 水利法第78條之12 款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 水利 行政類 水利防災類 水庫水門類 水源經營類 資訊管理類 事務管理類 工程事務類 ...

  6. 法規名稱:.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 ...

  7.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8. 第 78-1 .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 ...

  9. 本部爰重行檢視本案,以行為人於刑事審理時,已坦承其行為係盜採砂石,並經判決確定,認其縱未將所採取土石運出河川區域,亦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3款規定,而非違反同法第78條之15款規定,前經授水字09320243620號處分書與事實不符,故於98年

  10. 第一條. (適用之範圍)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 觸者,得從其習慣。 第二條. (水之所有權)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第三條. (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 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 力。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六條. (中央水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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