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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民國 29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 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按照同法第十七條固以行為人能預見 其結果發生時,始得適用,但上訴人於甲乙等叢毆被害人時,既在 場喝打,此種傷害行為 ...

  3.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 ...

  4.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5.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 ...

  6.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 ...

  7. 要旨:. 上訴人深夜侵入室內,乘被害人熟睡,登床伏身摸乳及褪褲腰,其目的非 在猥褻而係圖姦,因被害人驚醒呼叫未達目的,應負對於婦女乘其與心神 喪失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未遂罪責,與其無故侵入住宅,又有方 法結果之關係,應從較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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