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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為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

  2. 憲法法庭 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18,395,948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

  3. 憲法法庭是什麼? 和大法官會議有什麼差異?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 憲法增修條文§13條第2項 (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 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 ;民國94年 修正憲法增修條文§5第4項 ,將 總統 ...

  4. 憲法法庭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依照《 憲法訴訟法 》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 司法院 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 司法大廈 4樓。 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 大法官 擔任,審判長由 司法院院長 兼任。 依現行規定,憲法法庭擁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權,並為專責審理「 政黨 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之常設機關 [1] ,相當於他國之 憲法法院 。 憲法法庭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最終由《 憲法訴訟法 》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

  5.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6. 位於司法大廈四樓的憲法法庭即是當時為因應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需求而興建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 94年憲法增修條文 則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納入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範疇。 除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外,大法官審理聲請解釋案件如認為有必要,也會在憲法法庭開庭舉行言詞辯論。 大法官在審理多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時,曾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聽取各界的意見。 透過公開辯論的審理程序,使理論與實務的交互論證公開呈現,案件的爭點及論據也因此而更為明晰,有助於釋憲結論的形成。 依111年1月4日施行之 憲法訴訟法 規定,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7.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四、建立閱卷制度,採主筆制,憲法法庭判決標示主筆大法官及大法官所持立場,保障訴訟權,憲法審查程序公開透明.

  8.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 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 大法官 擔任,審判長由 司法院院長 兼任。

  9. 為完善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法)採行全面司法化未來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及審查庭審理案件採取裁判之方式終結案件新法並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從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舊法)所定之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

  10. 14 小時前 · 昨日憲法法庭快速駁回立法院機關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聲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許志雄迴避本次國會改革修法釋憲案的審查。 國民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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