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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項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下簡稱申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2. 各場所應依其規之類組別申報頻率與申報期限之不同按時辨理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30日前開始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哪些場所要檢修消防申報: 依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需辦理檢修申報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別為甲庚類場所共6種。 三、 (甲~戊)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四.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

  3. 機關網站著作權聲明 聽語障人士簡訊報案專線: 0911-511920 傳真報案專線03-9323175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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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前項檢修基準公告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及申報第 五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如附表二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底或五月底申報備查者得延至同年六月底前或八月底前。 第 六 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 (如附表三)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 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 配置平面圖 (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6. 1.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乙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乙次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 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7. 各類場所分期分類申報期底如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112年3月1日修正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即本市各類場所均應合格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11條認定基準,並報請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即申報。 可至消防署網頁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詢消防設備師、士資訊。 https://nfa100.nfa.gov.tw/Fn01/probasMtnQr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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