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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式合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合約。 具體規定不盡相同,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合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合約(420條)。 非要式合約又稱不要式合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合約形式。

  2. 成立的方式 一般契約依民法規定只需符合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之條件,即可合法成立,並不需特定之格式或形式,故稱為「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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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具體規定不盡相同,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5. 契約 [1] (英語: contract )是雙方當事人基於 意思表示 合致而成立的 法律行為 ,為 私法自治 的主要表現。. 一般而言,契約是指 私法 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 買賣 包含線下購物和 網路購物 )、物權契約(例如 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 ...

  6. 經紀公司. 經紀公司 (英語: Management Company ),又稱 經理人公司 ,該些 公司 會為簽有合約的旗下 員工 (以 藝人 為常見)或 客戶 (如職業 運動員 、 配音員 、 YouTuber )提供 經紀人 服務。. 當該合約生效時,該公司便會自動成為該些員工的經紀公司 ...

  7. 定型化契約(英語: standard form contract, contract of adhesion, leonine contract, take-it-or-leave-it contract, boilerplate contract )又稱為附合契約 [註 1] [1],於中國大陸稱格式合同,另有稱附和契約、定式契約、附從契約及標準契約或稱盟約等,指由一方契約

  8. 臺灣正體. 契約 是可以由 法庭 強制執行的協議。 契約法規範所有的交易,從購買 地鐵 票到電子 金融衍生物 買賣概莫能外。 英國契約法 (英語: English contract law )是英國規定 契約 的法律。 它繼承自 中世紀商法 ,受過司法能動主義的影響,因此與 澳大利亞 、 加拿大 和 印度 等 邦聯國 [1] 以及 美國 的契約法有共同之處。 由於英國是 歐盟 成員和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成員,此法律目前正在逐漸調整。 可以由法庭強制執行的協議就是契約。 因為契約是 任意 之 債 ,不同於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所以英國法律尤其重視驗定人們確實允諾過法庭上涉及的約定。 通常來講,一方作出要約,另一方接受該要約(表示同意,或履行要約條款)之後,就形成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