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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如確有受主管機關疫情警戒措施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衝擊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公司可否以淡季為由與勞工協議無薪休假減班休息)? 事業單位如僅係因一般淡季所致訂單減少減產本屬可歸責於雇主之經營風險工資本應依約照付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減班休息)」。 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可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協商減少工時?

    • 減班休息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正本加蓋事業 ...

  3. 無薪假減班休息要怎麼通報申請. 如果想要通報或申請無薪假雇主人資需要事先與員工協議千萬也要記得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並且在正本上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資雙方各執一份最後記得備齊以下文件: 工時協議書1份(可接受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 通報函.

    • 更正俗稱
    • 適用條件
    • 重要原則
    • 實施程序
    • 其他重點提醒

    「無薪假」原是俗稱,早期勞資雙方或許因為景氣影響而曾約定真正無薪的休假,但在勞動部基於「減少雇主因景氣循環而資遣勞工」之前提下,於100/12/1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後,規定雇主與原月薪制全時勞工協商減少工時,每月實際支付之工資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且參酌一例一休依法具備全薪性質,自無再行約定無薪可能。若再使用「無薪假」的俗稱,對於因為疫情影響而陸續協商減少工時的雇主與勞工,可能造成誤解,所以行政院與勞動部已定調改為「減班休息」。

    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或受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釋參照),以上須於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時,提供證明文件(如:前一年度及當年度財務報表)。

    (一)雇主遭受景氣/疫情影響,有實施減班休息之必要,可先於勞資會議討論因應之道,並將減班休息措施納入討論(此為建議措施,非法定程序)。惟勞資會議僅限討論因應方針,實際施行減班休息時,仍須勞工「個別」同意,並無法以勞資會議決議取代而逕行實施。 (二)因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所以實施減班休息務必取得勞工個別書面同意(勞工未表達意見,不得視為默示同意);若未獲得勞工同意,則屬無效,勞工可依原勞動契約條件主張補發短少薪資權利(民法第487條),並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若片面實施減班休息,損及勞工權益,勞工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與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每次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不超過三個月,且必須連續為之,例如:「109年4月1日至109...

    (一)優先調整減少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及高階主管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二)與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溝通,取得制度上同意。(建議,但非必備程序) (三)與勞工個別協商、取得勞工書面同意,並約定實施期間之工時與工資。 (四)將1.公文;2.通報表;3.協議書;4.相關財報;5.受景氣/疫情影響佐證;6.高階人員實施說明,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工資約定方式:

    在不低於基本工資前提下,須依照減少之工作時數,減少對應之工資,不得恣意約定再調降。舉例假設月薪3萬元,每月減少4天出勤,原依比例應僅能減少30,000/30*4=4,000元,即約定後薪資為26,000元。

    (二)勞保、健保、退休金提繳調整:

    「減班休息」仍是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保、健保仍應維持投保,依照主管機關見解,雙方可協商隨實際支付工資調整勞保投保金額(請注意:調降勞保投保薪資,將影響職災傷病給付金額,倘於減班休息期間發生職災,則雇主可主張抵充之職災給付金額亦將降低);惟健保與新制勞退金仍應維持原申報薪資級距。

    (三)平均工資:

    「減班休息」期間如發生「平均工資」計算事由(如資遣/退休),則減班休息期間不納入計算平均工資,應向前補齊六個月期間計算。

  4. 為避免勞資爭議提供正確法令資訊並進ㄧ步保障勞工權益凡實施減少工時即所謂無薪休假等措施之事業單位應主動通報本府。 依 據 一、勞動部109 年7月1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634號函修正「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

  5. 2020年2月12日 · A5: 依勞動部112年3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765號函如須實施減班休息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進行通報請檢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名冊及協議書」、「本年近2個月對比去年同期或是疫情前108年同期401報表或403報表若無前開資料

  6. 減班休息並非勞動契約中斷因此在勞工有出勤義務之期日仍可行使各類假別之權利惟勞工免出勤日數增加可能相對降低請假之需求)。 其中產假期間較長可能與減班休息期間重疊但因勞工產假期間本無出勤義務自無必要再約定減班休息故雇主於勞工產假期間仍應工資照給原勞動契約工資金額)。 甚至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仍得提出安胎休養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除依法不得拒絕外,仍要依減班休息前原約定之工資數額作為給假給付標準。 (六)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