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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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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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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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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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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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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 ...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9 條.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教保服務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委員 ...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0年 1 月 27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221號. 第二十六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 ...

  5.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 令. 法規體系:.

  6.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 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7. 2018年6月27日 ·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政府機關(構)、公司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 ...

  8. 全文檔案:. (111.6.29)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文.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並自101年01月0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2年0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81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