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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佑倫 撰文. 攝影. 82,736. 今年 4 月 30 日施行的民眾交通檢舉新制,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態樣。 U-CAR 正面表列出共計 46 項可檢舉項目,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 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車輛不禮讓行人,屬於不當駕駛行為,是新制上路後民眾仍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廣 告.
2023年4月14日 ·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擴大民眾檢舉項目,放寬恢復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括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違規臨停和違停,從原有46項增至56項交通違規開放檢舉,目標拚今年9月底前上路。 同時,也加重汽車駕駛人不停讓行人罰則,罰鍰上限從現行的3600元提高至6000元。 人行道違停、這幾種臨停狀況還是能檢舉! 必知2大改動. 在最新三讀修法通過前,目前民眾能檢舉的範圍主要是「動態違規」的41項,包含未戴安全帽、邊駕駛邊抽菸、手持行動電話、連按喇叭、違規超車等。 另外,「靜態違規」的檢舉項目,主要都是會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項目,包含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或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
2024年3月7日 · 行政院會今(7)日拍板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調整交通違規記點及限縮檢舉措施等規範,未來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10項輕微違規,不再開放民眾進行檢舉,記點範圍也擬限縮至現場舉發案件,相關規定將等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正式上路。 為洗刷台灣「行人地獄」惡名,去(2023)年6月交通新制上路,開始擴大檢舉範圍與記點項目,但卻因規定過於嚴苛,引發計程車等職業駕駛反彈。 交通部為取得平衡,研議推出「微罪不記點」新制,計程車工會對此給予肯定,但路權團體則批評政策走回頭路。 交通部擬微罪不記點 計程車工會肯定、路權團體批走回頭路. 「記點制度」是什麼? 在近期交通違規處罰制度的修法中,「記點制度」一直是討論焦點之一。
2024年3月8日 · 一、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31條第6項)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第31條之1第3項)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第50條第2、3款)...
2023年6月30日 · 交通部指出,新法恢復及增加民眾可檢舉項目,在違規停車方面,包括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等,民眾都可以檢舉。 動態違規方面,有汽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致行駛危險;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在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都可以檢舉。 此外,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汽車駕駛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或倒車時未留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駕駛在後方無人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是否有足夠行車空間,或有促使行人避讓行為,均納入民眾可檢舉項目。
2023年6月30日 · 為了除去汙名,立法院於今年4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內容涵蓋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 並新增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恢復一部分去年為減輕警方負擔而限縮檢舉的項目,不過紅線違停仍不開放民眾檢舉。 多項交通新制在6月30日正式上路,以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調整內容: 強化停讓保護行人. 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 ,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 未停讓罰鍰上限 由新臺幣3,600元 提高至6,000元。 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不停讓行人 :處1,200元~6,000元罰緩.
2024年5月14日 · 《道交條例》修正條文為保障行人安全、機車駕駛生命安全以及身障權益,仍保留以上違規項目允許民眾檢舉。 哪些違規項目不能檢舉? 駕駛汽機車外的其他不當行為. 機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倒車違規. 汽車倒車未顯示燈光,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時,未先測明是否有足夠空間或促使行人避讓。 汽車違規臨停或停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聲明. 例1、闖紅燈:動態違規應攝錄號誌、停止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連貫照片。 第1張 (車輛牌號特寫並標示檢舉車輛,標註照片時間日期) 第2張 (依前張照片時間可知檢舉車輛闖越紅燈行為連續性) 第3張 (檢舉車輛闖越紅燈連續行為) 例2、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屬動態違規,應攝錄標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之照片。 第1張 (車輛牌號特寫並標示檢舉車輛,標註照片時間日期) 第2張 (錄攝車道線,並依前張照片可知該車變換車道行為連續性) 第3張 (依前張照片可知該車變換車道行為過程未使用方向燈) 我已閱讀並同意以上免責權聲明.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規定自111年4月30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有新法規定之適用。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 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Leoxn. 分享給朋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規定,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列席的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說,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在民國105年為153萬7000多件,109年增至598萬6000多件,增加4倍。 109年民眾檢舉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1/3,其中有223萬件、近6成案件為紅黃線違停,且部分民眾是以行車記錄器沿途紀錄、截圖後一件一件舉發。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說,因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案件爆量,有些案件為連續性跟拍或報復性檢舉,因此產生民怨,檢舉案件量也影響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