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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消防設備師: (一)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理工基礎學科、消防基礎學科、消防設備與檢修、評估與管理等4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是指其所開設的必修課程符合第 1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2. 國家每年會固定舉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其中普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士、高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師, 考試合格後領有合格證書,專門負責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工作。

  3. 國家每年會固定舉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其中 普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士、高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師,考試合格後領有合格證書,專門負責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工作。

  4. 消防設備人員及格率/消防設備師 ()報考人數與及格人數統計. 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師、普考消防設備士考試,約每年2月報名、6月考試,消防設備士報考需符合相關科系方能報考。.

  5.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

  6. 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提供消防設備師、的註冊、考試、證照、教育訓練等相關服務,並與消防法令、消防署網站 ...

  7. 消防設備師士簡章須知. 報考國營事業,擔任講師可額外加分,也可轉職公務人員或自行創業. 考取證照可選擇申請替代役. (專長資格替代役) 有證照者,在企業徵才時可獲得額外加薪或陞遷機會. 現職人員考取證照可額外獲得加分,增加資積分數. 最新消息. new : 消防設備師士命題大綱修正 113.04.22. 113消防設備師士簡章下載. 設計、監造、測試、檢修. 設備師詳細介紹. 應考資格. 錄取標準.

  8. 消防設備師應試科目.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火災學」、「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採申論式試題。. 類科. 應試科目. 高考消防設備師 ...

  9.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 ...

  10. 消防設備人員 簡介. 執業資格. 消防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消防設備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始得執行業務。 執業範圍. 消防法第7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專業訓練. 消防設備人員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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