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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3. 雙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應分別為65 公分及85公分。 4. 出入口平台及操作空間.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4.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 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與扶手之 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4 新建築物適用之無障礙相關法令規定. 建築法. 設置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1.5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一、167 條、167-1 至167-7 說明新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位置。 167條 設置之範圍。 167-1 無障礙通路、 167-2 無障礙樓梯、 167-3 無障礙廁所、 167-4 無障礙浴室、 167-5 無障礙座椅席位、 167-6 無障礙停車位、 167-7 無障礙客房。

  5.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6. 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必須使用水平推拉式,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25公分及 50~75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動。 205.4.2 門扇: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璃,應於地面 120公分至150公分處設置告知標示(如圖 205.4.2)。 205.4.3 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85 公分處(圖205.4.3.1) 圖 205.4.2,且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圖 205.4.3.2)。 圖 205.4.3.1 . 圖 205.4.3.2 . 206 . 206.1 .

  7. 第六章 浴室 601 適用範圍⋯⋯⋯⋯⋯⋯⋯⋯⋯⋯⋯⋯⋯⋯⋯⋯⋯⋯⋯⋯⋯⋯⋯⋯⋯⋯⋯⋯⋯⋯⋯⋯⋯⋯⋯⋯⋯⋯⋯⋯⋯⋯⋯⋯ ...

  8.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扶手上緣距地板面應為75公分至85公分設雙道 扶手者扶手上緣距地板面應分別為65公分85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