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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2. 根據2016年的數據育嬰假受益族群只有約18.7% [22] [23],其中6.7%為男性、12%為女性,主要受益族群為公家單位。育嬰假的主要問題包括: 1.工作崗位可能不保 2.投保薪資普遍低於實領薪資甚至某些小公司沒有勞健保 3.約聘人員不被續聘且80%薪水只能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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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臨時工 (英語: temporary worker ),又稱 散工 、 打工仔 ,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 勞工 ,通常以 日薪 計酬。 也不像正式勞工能夠享有 退休金 與每月 最低工資 的保障。 臨時工又分成 約聘 僱員 與 人力派遣 這兩類。 與臨時工相對的則是 長期雇員 。 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現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 雇員 放 產假 ,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因為預期臨時工不是長期雇員,所以 在職培訓 較少。 並且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 開除 ,或稱 代罪羔羊 。 [1] [2] 亦因臨時工之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故而時常被「 實習生 」 [3] 、「公益性崗位人員」 [4] 等所替代。 [5] [6] 相關紀錄 [ 編輯]

  5.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僱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僱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僱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僱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6.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7. 2017年11月22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中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抗議護理人員連續上班23小時2014年全國二十四萬五千多位護理人員領照執業者約60%護理人員離職率約12% [26]。

  8. 雇主 與 勞工 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相形之下,集體勞動法所扮演的角色是促使 勞工 脫離弱勢的狀態,透過集體勞動條件的共同決定,例如 工會 和 雇主 的團體協商所締結之團體協約來回復 勞工 人格 的自主性,為推動勞動三法的目的所在。 [1] 改革 [ 編輯] 中華民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最早分別於民國18年、19年、17年公布,相繼實施後數十年並未有大幅度修改,相關單位以其不合時宜為由,著手進行研修。 《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陸續於民國97年、98年、99年完成修正,完成修正的勞動三法一齊於民國100年5月1日 勞動節 當天施行。 [2] 《工會法》 [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工會法. 工會 組織類型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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