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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2.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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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 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 [2] [3] 。 對於電子收費後多名收費員的轉置問題,遠通電收曾在2005年針對當時的精簡人力提出五大承諾 [4] ,包括工作權、薪資、褔利、工作地點等保障與轉職補償。 [1] 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 遠東集團 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

  5. 根據2016年的數據育嬰假受益族群只有約18.7% [22] [23],其中6.7%為男性、12%為女性,主要受益族群為公家單位。育嬰假的主要問題包括: 1.工作崗位可能不保 2.投保薪資普遍低於實領薪資甚至某些小公司沒有勞健保 3.約聘人員不被續聘且80%薪水只能領到

  6. 臨時工 (英語: temporary worker ),又稱 散工 、 打工仔 ,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 勞工 ,通常以 日薪 計酬。 也不像正式勞工能夠享有 退休金 與每月 最低工資 的保障。 臨時工又分成 約聘 僱員 與 人力派遣 這兩類。 與臨時工相對的則是 長期雇員 。 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現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 雇員 放 產假 ,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因為預期臨時工不是長期雇員,所以 在職培訓 較少。 並且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 開除 ,或稱 代罪羔羊 。 [1] [2] 亦因臨時工之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故而時常被「 實習生 」 [3] 、「公益性崗位人員」 [4] 等所替代。 [5] [6] 相關紀錄 [ 編輯]

  7. 責任制基本工資計算方式. 月薪制: 按件計酬制: 參見. 外部連結. 責任制 (Exempt Employee)存在某些工作職位上,原本是指管理、高階、專業人士,或是創意工作者,因為本身的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 打卡 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 責任制度 。 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但除非是高階主管,否則很少能因工作量少而延後上班或提早下班。 責任制引進 台灣 後,部分雇主為尋求最大利潤,也開始使用該制度規避加班費,而無限制的延長工時,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現象。 在台灣適用責任制(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的職業,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一有四大類別:

  8.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僱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僱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僱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僱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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