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而約聘僱人員是指機關需要一定專長人員依照契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1年)得在該機關擔任某項技術性職務工作那一年後視經費的狀況決定是否續雇用那現在某些私人公司就會利用約聘僱人員的名稱試圖與公司的正職人員做區別然後在薪資休假等相關規定上做某些限制但實際上受僱於一般公司企業的員工不管你的職稱是什麼應該要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區分所謂的正職或者是約僱人員,所有勞工都應該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所以,即使一般公司在編制內有所謂約聘雇人員的名稱區分,但這些約聘雇人員也受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適用保障, 那麼,在薪資、休假等規定,也就都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範標準。

  2. 2023年12月25日 · 約聘人員屬於公務員體系故約聘人員不適用勞基法原因為以下幾點聘用人員定位為廣義公務員」,與一般勞工性質有極大不同得以直接或間接行使公權力被認為不符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因此不適用勞基法》。

  3. 2020年4月13日 · 若從法律的層面看除了公務機關較為特殊之外員工與公司間的關係大致上只分為兩種一種是我們常見的一般員工如果要解雇或開除都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辦理也必須支付員工的資遣費及退休金法律上稱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另一種則是有期限的員工也就是我們熟知的約聘制人員法律上稱為定期勞動契約」。 有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或是為了因應快速變遷的市場環境選擇聘用大量的約聘人員。 不過,大量且長期的使用約聘人員作為公司營運的主要人力來源,非常有可能遇到法律問題。 在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中,非常強調「非繼續性工作」這六個字,意思是,這個工作與職務只能在此特定期間或特定目標下存在,當時間屆滿或任務完成後,這個工作將不再有需求,也不需要任何人繼續付出勞力。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1年5月4日 ·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就原則上有繼續性的工作或派遣工作必須要簽不定期契約」,只有在特殊情況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舉例如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例如因為商店開幕,臨時需要大量的工讀生來派發傳單,開幕一段時間後就不需要繼續續聘者等。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選舉期間的造勢人員,有短期性的大量人力需求;或有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尋找短期職務代理人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6. 2019年1月7日 ·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還記得什麼叫聘用人員聘用人員特別的地方就在於契約有期限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只要雇主不提前解雇你等到你契約到期時讓你走人你就拿不到資遣費! 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一樣有踢走員工的效果,又不用付資遣費,對於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來說相對不公平。 如果你是民間的約聘勞工,卻被放置PLAY等待離職,還是有機會討資遣費! 討資遣費的機會是:告訴法官你簽的根本是「不定期契約」!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聘用人員不就是簽定期契約,怎麼還能跟法官說是「不定期」呢?

  7. 2018年10月5日 · 公務機構依上開規定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為各機關執行職務直接或間接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與國家間之關係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勞動基準法僱傭關係性質有別對於約聘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尊重主管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勞動部說明政府機關人力僱用型態多元如何積極保障各種人員的權益勞動部願意與各相關部會共同努力。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18-10-05. 點閱次數:

  8. 所有條文.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