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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4日 · 備註:本文於2024年5月28日針對三讀後總統是否可以不公布法律描述,增加大法官第342號解釋補充。 延伸閱讀 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爭議引發群眾示威,BBC整理你該知道的五大關注點

  2. 2021年10月29日 · 本文. 每每接近總統大選,民眾對於總統候選人的討論便隨之提高。. 然而,媒體常常提到我國總統「權責不符」、「權力過大」等問題,但憲法中所形塑的總統權力,真如論者所提的這麼大嗎?. 也因為如此,本文試圖從憲法的法規中進行整理、分析 ...

  3. 4 天前 · 藍白聯手通過的國會擴權相關修法,民進黨與黨團將提釋憲,行政院則擬提「覆議」案因應,總統賴清德則以黨主席身份表態「尊重、支持」。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直言,接下來將進行施政總質詢,就政治面來說,行政院此時提覆議其實是增加變數,且時程很難確定。 至於此次修法有和憲政 ...

  4. 2020年11月2日 · 名詞解釋. 覆議核可權. 一.實質權力:對於國會多數決所以可加以覆議,其民主正當性必須借助於總統的核可,如無總統的背書同意,不免引起非民選機關何能否決民選代議機關意志的法理懷疑。 因此,總統的覆議核可權自為一種實質的權力。 二.形式權力: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既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不可行,因而提出覆議,總統應無理由不核可:若總統拒絕覆議核可案,勢將引發行政院與總統、立法院之衝突,故總統對於覆議案的核可權應屬形式上的權力。 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僅在國會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後,經行政院院長請求時,始被動行使,總統主動解散國會。 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國會時,總統尚有不予解散的裁量空間,在此意義上,總統的解散國會權,應為實權。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5. 2024年5月19日 · 基於對國會與民意的尊重,總統原則固要在期間內公布通過的法律,但當總統有客觀理由認定該法顯然違憲的話──本於「所有公權力皆受憲法拘束」的基本精神,總統不僅有拒絕公布違憲法律的權利,甚至還有拒絕公布違憲法律的義務! 簡言之,這也是為了平衡行政與立法兩權的發展,避免權力過分集中於國會而導致濫權。 尤其在朝小野大的政治環境,若一味放行顯然違憲的法律,將淪為「在野黨決策、執政黨執行」的荒謬現象──這將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更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的原理。 固然,有人會說,若不滿意新法,總統可以與行政院 依法 共同提起覆議,要求立院重新投票,不該直接拒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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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美國憲法第1條第7項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於十日內(星期日不計在內)就法案作出決定。. 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 按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就法案以贊成 ...

  8. 2017年9月13日 · 總理領導內閣,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總理和國會議員均有提出法律案之權。國會可藉由不信任投票案讓總理下台,總統在諮詢內閣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國會。 我國:雙首長制?總統制? 我國到底是什麼樣的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