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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一般規定.PDF 附表二、塑膠材質之規定.PDF 附表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之規定.PDF

  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 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 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 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 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3. 2023年1月11日 ·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本署公告 - 公告資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目前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2023-01-11 | 更新日期:2023-01-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衛授 ...

  4. 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 (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本案於預告期間接獲各界所提之疑問以標準第二條有關塑膠材質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為主衛福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

  6. 第六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 修正第一款至第 三款文字,並刪 除表格,改以附 表一至附表三之 方式規範。 品名及 材質試驗項目 溶 出 試 驗 備註 原材料 及合格標準 溶 媒 溶出條件 項目及合格標準 器 具 應為無銅、鉛或其合 金被刮落之虞之構 造。 銅製或銅 合金製之 器具、容 器、包裝 除具有固有光澤且不 生銹者外,直接接觸 食品部應全面鍍 錫、鍍銀或經其它不 致產生衛生上危害之 適當處理。 鍍錫用錫 鉛:5%以下。 器具、容 器、包裝 之製造、 修補用金 屬 鉛:10%以下; 銻: 5%以下。 器具、容 器、包裝 之製造、 修補用焊 料 鉛:20%以下。

  7. 2005年7月15日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4040553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五條自發 布日施行(原名稱: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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