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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按公司法第1條明定公司為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亦即,公司係由其成員(股東)所構成,並取得法人資格,成為社會中權利義務主體。 同時,公司集合其成員(股東)出資轉讓於公司之資產,依據公司成員股東之共同目標,於商業社會中,從事經營與相關活動並獲取收益進而造福社會。 又股東對於公司共同目標或宗旨,於法定範圍內,自得以章程明定之。 然而,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與其從事公益性質行為之關連,學說雖迭有發展,但無礙於公司或為追求長遠利益、或追求調和之公司私益與公益,抑或適度地為兼顧公司經營利害關係者權益等行為。 鑒於公司法第1條較未具公司設立之要件規範性,且公司若於章程中適切反應股東集體意志且未違反其他強行規定者,現行社會企業若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應無違反公司法第1條規定之疑慮。

  2.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函釋內容: 員工之定義. (註:原公司法第235條之員工,已修正移列至公司法第235條之1) 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67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如有爭議,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經濟部93年11月18日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 修法後法令適用疑義.

  3.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為何需要閉鎖性公司這種特殊立法? 2.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只有利於家族企業? 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成長一定規模,可否成為上市上櫃公司? 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可以作抵押? 若抵押無法還怎麼辦? 5.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可以作股票質權設定? 6.特別股之事項? 是由股東自行決定嗎? 需要訂定在章程中嗎? 主管機關有限制嗎? 7.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是1倍嗎? 還是可以很多倍? 8.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 9.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若採無票面金額股票時,其發行價格可否低於新臺幣壹元? 10.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如何填寫登記表? 11.股份轉讓限制及方式如何訂定? 是否有規定還是可由公司自行訂製?

  4. 查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公司法第157條參照),關於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之行使,應依公司章程之規定,如有爭執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經濟部70年5月21日商19979號 ...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請辭,要如何辦理登記?. 答: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辭職,就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變更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登記。. (公司法§387). 上線日期 : 112/04/10. |. 發布單位 ...

  6. ncert.gcis.nat.gov.tw › download_samples › TaiwanPayUserGuid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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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函釋內容: 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時程.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於章程訂明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應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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