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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如何辦理清算事務 一、按公司之解散,一經解散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機關登記,僅生對抗要件。 復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3. 按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商業繼承之登記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而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準此,如有繼承拋棄繼承,則由其他未拋棄繼承之合法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之申請,如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繼承人有無不明

  4. 函釋內容:. 繼承登記疑義. 1.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並依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據此,拋棄繼承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非合法繼承人,繼承登記之申請自毋庸由其具名,惟需檢附拋棄繼承 ...

  5. 1.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並依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據此,拋棄繼承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非合法繼承人,繼承登記之申請自毋庸由其具名,惟需檢附拋棄繼承者出具之拋棄書。

  6. 第18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函釋內容: 商號主體人死亡歇業登記由繼承人申請. 查商業主體人死亡其商號財產及其他財產商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時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故商號之歇業登記自應由繼承人提出申請,如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由遺產管理人為歇業之申請。 (經濟部58年3月13日經商字第08427號函)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02720號函,經濟部60年6月20日經商字第16748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商號經法院宣告破產毋須再行辦理歇業登記.

  7. 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答: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至於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 ...

  8. 2015年6月24日 · 2015/04/10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如何辦理清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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