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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8月9日 · 白話一點講,就是媽媽要沒有辦法靠自己的財產來過活,子女就必須扶養她;反過來,如果媽媽還有財產,可以支付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那法律上就無法向孩子請求付扶養費! 「那麼可以支付日常生活需要,有什麼標準嗎? 」大姊問。 「法院的判斷依據,通常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按不同區域,不同年度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例如在105年度,臺北市是28476元,新北市是20730元,桃園市是20739元。 「那我媽媽住臺北市,她還有存款可以付每個月的28476,所以她就不能告我要求我養她囉? 「法律上來看,是的! 「吳律師,可是我有在新聞看到,有小孩因負擔媽媽的扶養費,後來告其他兄弟姊妹,要求一起幫忙出錢分擔代墊費用。

  2. 2024年4月22日 · 拋棄繼承 3個月內得遞狀. 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超過的就沒有還錢的義務,清償責任有限,《民法》修改後,繼承人不需特別辦理,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沒有錯過辦理期限的問題;至於「拋棄繼承」則需在知悉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書狀,表明不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且一旦拋棄繼承,除非有「繼承人之外的第三人過失」或「繼承人遭詐欺或脅迫」,否則不得反悔及取消。 在《民法》修改以前,因繼承人在繼承時應負無限責任(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就顯得特別重要;但若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資產,繼承人還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免受債權人的滋擾。

  3. 例如甲立了一份遺囑,載明要將A 土地由長子繼承;過了一年後,甲又另外立了一份遺囑,載明要將A 地由次子繼承,此時原來第一份遺囑有關由長子繼承A 地的部分,即失去效力。

  4. 2020年12月31日 · 不過,民眾要注意的是,申請移轉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的應納稅額。 因此,以許先生為例,他的繼承人過半同意,人數及應繼分也符合規定的門檻,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5. 2020年10月14日 · 不讓父親拔管、只為親口問到遺產怎麼分...人生終點前,你該知道的「遺囑、繼承」懶人包. 如果走到人生終點,你想怎麼告別身邊的人,和這個世界?. 自己的生命,自己作主。. 自己的終點,自己來寫!. 醫療科技的進步,讓人們擁有更多的「生存 ...

  6. 2022年7月29日 · 為遺產分割、贈與、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也就是說,失智者受到輔助宣告時,進行借貸、為人作保、買賣房屋等法律行為時,原則上需受輔助人的同意。

  7. 2023年10月6日 · 我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在三個月內必須決定要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然而我對父親的經濟狀況一無所知,根本不清楚父親到底資產多還是負債多。 當時國稅局不像現在有一站式查詢金融遺產的服務,於是我只能透過一些聯徵線索,猜測父親大概和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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