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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資遣費之計算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3. (一)日平均工資:應自1月1日計算至5月9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4個月又9天總日數 (31天+28天+31天+30天+9天)。 (二)月平均工資:1月1日至5月9日期間 (跨越1月至5月)每月之平均日數為 (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5=30.2天,則該名勞工之月平均工資應為「 (每日)平均工資」X30.2天。 備註: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勞動部歷年函令補充): (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依本府函詢勞動釋示係指「契約存續之末日」)。 (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3)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4. 有關部分工時或按件計酬工作者資遣相關勞動權益,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105-05-09 資料來源:勞工處. 一、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工時勞工,如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等情況,或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者不供給充分 ...

  5.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資遣勞工,應有支付資遣費之義務。 資遣費之計算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6. 在新制下,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

  7. 1、退休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16個基數;新制部分則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2、資遣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8個基數;新制資遣費最高有6個基數(新制上限為六個基數),另外還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8.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發佈日期:99-01-12.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為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類別: [勞工保險與保護]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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