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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經洽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31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36626號函復以:「按董事及獨立董事辭任對公司財務報告審查及實務運作有其影響,另公司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時,如遇有該次股東常會任期屆滿須全面改選,是否得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期間等事宜及公司未採前揭選舉制度,可否於股東會補選時始有缺額等情事,建請通盤考量其衡平性及對公司之影響,本於職權辦理,以利公司遵循」。 準此,基於對公司財務報告審查及實務運作之影響及全面改選與補選之衡平性考量,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選舉董事(或獨立董事),不以公告受理提名時董事(或獨立董事)已有缺額為必要,於選任時始有缺額亦可。 (經濟部97年8月20日經商字第09702419330號函)

  2. 函釋內容: 監察人缺額補選之規定. 按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公司法尚無準用第201條之規定,惟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依同法第217條之1規定,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經濟部91年1月23日商字第09102012170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3. 函釋內容: 表決權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計算. 按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所謂「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係指董事設質股份數大於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部分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惟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經濟部100年12月14日經商字第10002154230號函) 公司法第197條之1適用疑義. 一、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條文已於100年11月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81號令公布,自100年11月11日起施行。

  4. 一、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因持股全數轉讓,其所依附上開條文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是以,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 前經本部91年4月17日經商字第09102064770號函釋在案。 二、按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倘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嗣後成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時,鑒於此種情形,判斷是否適用前揭規定時,係以公司公開發行後,董事亦有轉讓持股之情事,併同公開發行前之轉讓股份數累計是否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之二分之一為準,是以,轉讓股份超過法定數額之董事,如僅屬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階段,尚無該條文之適用。

  5.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視訊會議如何驗證股東身 分,公司法並無限制其方式,倘足以識別股東身分 同一性者,均無不可。

  6. 股東會召集通知需幾天前寄發,又該如何計算天數呢?. 答:.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5 ...

  7. 本部92年9月24日經商字第09202177291號令略以:「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而由股東、員工或其他特定人認購時,倘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如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等抵繳股款者,應依公司法第274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所稱公司係指公開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