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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8月29日 · 民法第1138條規定民法繼承順位圖 被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就要先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2. 2021年7月29日 · 究竟怎麼看繼承順位?如何辦理拋棄繼承順位?單身遺產繼承順位及房屋繼承順位有什麼差?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若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喔!

  3. 2020年10月30日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備註一: 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備註二: 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

  4.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5. 4 天前 · 根據臺灣現行民法的繼承編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具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要注意的是,配偶的繼承權並不受繼承順位的限制,無論繼承人是順位表中哪個順位,配偶都有當然繼承人的地位,遺產繼承的權利得以被保障。

  6. 2018年10月24日 · 本文. 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而且是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見圖1). 圖1 誰是繼承人?. 可以繼承多少?.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一、繼承的開始時點. 依照民法第1147條 [1] 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 ...

  7. 2024年5月30日 · 在法律上,繼承是有明確順序的,這就是所謂的「繼承順位」。 依據民法第1138條和第1144條的規定,繼承人主要分為「配偶」和「血親」兩大類。 配偶在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之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屬於「當然繼承人」。 在分配完剩餘財產之後,其餘的遺產需要和血親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按比例分配。 這部分相對單純;但在血親之間,由於涉及的人數更多,因此必須根據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來確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依照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以親等較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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