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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2. 危老重建全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2017年由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目的為以費用補助、稅務減免、容積獎勵等優惠,推動民眾積極參與危老建築的重建,以保護住戶和公眾的安全。 危老重建、都市更新與老屋翻新比較. 「危老重建」、「都市更新」、「老屋翻新」是中古屋主常搞混的項目,簡單來說,三者都是為了居住安全,將老舊建物重新整建為符合現代安全標準、及高齡生活所需居住機能的場域,最終目的均是「為了延長建築物的使用年限,達到更安全、更適用目前生活機能」,但執行方向卻大大不相同,三者的差異如下: 危老重建. 建物經 100%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並通過危老建築評估後即可進行,與都更條例相較多了許多彈性,擁有合法房屋證明有機會輕鬆成為一人建商,且無面積限制,所以小基地也能進行危老重建!

  3. 2024年8月12日 ·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辦理「老屋新用計畫」,將徵選屋齡超過30年的合法建築物,其中包含公有老屋(取得公有資產委託管理契約)及私有老屋(出租自有老屋),入選後將會有專業團隊提供屋主老屋健檢服務。

  4. 一、危老重建條例解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 危老條例 」,與都更計畫不同的是〝速度及效率〞,危老條例之申請流程較為簡單快速,並享有條例中的多元獎勵,包含容積獎勵、減免賦稅等優惠。 危老重建條例申辦資格: 位於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非歷史建築,不具文化歷史紀念藝術價值須保存。 危險或老舊的合法建築. 合法建築代表需領有使用執照、營建執照或是擁有合法房屋證明,若是違建則不適用危老條例。 (1) 危險房屋判定.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通知期限拆除、逕予強制拆除之海砂屋、震損屋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參考來源: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2)老屋判定.

  5.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6.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8. 內政部指出,面對現有建築物持續老化,政府推動多元管道協助改善居住環境,老屋要「重建」,民眾可選擇依「都市危險及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取得100%所有權人同意後,採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可獲得基準容積1.4倍的獎勵,以及持有稅優惠。

  9. 行政院院會今 (19)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主要將今年5月到期10%時程獎勵,修正為屆期後降為5%,並逐年遞減落日,另新增規模容積獎勵項目,亦取消合併鄰地重建面積限制等,以鼓勵擴大危老重建規模 ...

  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適用範圍包含危險及老舊兩種. 危險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 建築法或災害防救 法相關法令通知限 期拆除、逕予強制 拆除者。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者。 老舊建築物. 屋齡. 30. 年以上經耐震 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 定標準,且改善不具 效益 屋齡. 30年以上經耐震 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 定標準,且未設置昇 降設備. 但也有例外情形.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 念價值者,不得申請。 可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不得超過危險 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申請時間. 應於. 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人及同意比. 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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