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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
2020年8月29日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所稱「其他所得」,係指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類之所得,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含定額免稅部分、租稅協定減免)所得、非屬扣繳之所得則不須辦理扣繳。】 3. 二、扣繳制度程序. 扣: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以淨額給付所得人。 繳:以扣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填:開立扣( 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轉讓憑單、信託憑單。 報: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連同各類憑單向所轄之國稅局彙總申報。 送:將憑單交給所得人( 符合免填發作業者除外)。 4. 所得稅扣繳申報SOP. 扣繳單位扣繳單位. 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 §2、§3、§8. 區分所得類別 區分所得類別 §14.
所得稅法 EN.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 ...
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外,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
2021年12月20日 · 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故境外所得、免稅(含定額免稅部分、租稅協定減免)所得、非屬扣繳之所得則不須辦理扣繳。 二、扣繳制度程序. 扣: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預先扣取稅款後,以淨額給付。 繳:以扣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填:開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轉讓憑單、信託憑單。 報: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連同各類憑單向所轄之國稅局彙總申報。 送:將憑單交給所得人(免填發作業)。 所得稅扣繳申報SOP. 扣繳單位扣繳單位. 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 § 2、§3、§8. 區分所得類別 區分所得類別 §14. 給付所得給付所得. 非扣繳所得非扣繳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