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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2.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3.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 ...

  4.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 ...

  5.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 ...

  6.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7. 民法 民法史.記 總則 財產法(債及物權編) 身分法(親屬及繼承編)

  8. 民法總則編,包含法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條件與期限、代理、無效及撤銷、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及權利之行使等一般規範。 民法總則編原則上皆適用於民法各編。

  9.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10.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权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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