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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 ...

  2. 精神衛生 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109-05-28:::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

  3.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加強對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人權保障,本部自107年起研修精神衛生法,並召開跨單位協調討論會議及公聽會,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後續將由總統修正公布,二年之後正式施行。

  4.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 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第 3 條. 人格違常者。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 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

  5.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

  6.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

  7. 精神衛生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12 月 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59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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