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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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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大法官解釋(舊制)

    • 舊制

      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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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 ...

  3. 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函釋內容: 公司資金不得由公司或負責人籌借款項充為資金.

  4. 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第3項)。 」有關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補正程序,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前「補足」股款,至究係以1次或多次辦理,則非所問。 二、次按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應按所認股數繳納股款,如有同法第9條第1項之情形,亦有補足之義務。 股東應補足之金額,倘由第三人代為補足,參照民法第311條規定,亦無不可。

  5. 2023年12月4日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項於民國72年12月修正增訂,當時於本條第三項,主要之立法意旨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 本條係規範股款收取之行為,與資本三原則有關。 所謂資本三原則,係著眼於公司管制應保障債權人及股東利益,以維護交易市場安全,而區分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充實)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 所謂資本確定原則,為公司之資本總額應於章程中確定,並應於設立時確保公司有足夠資產以供營運;資本維持原則,則是公司於存續期間應維持至少約當於公司資本額之資產。

  6. 2021年4月9日 · 09 Apr, 2021. 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說明: 現行條文第一項所規定之裁判,在司法實務上認係民事裁判,並不包括第二項之刑事裁判在內。

  7.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98 .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99 .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99-1 .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100 .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101 .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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