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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第 2-1 條.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3. 國家安全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4.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23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76)台內字第15651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 2‧.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667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26600號令定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3‧.

  5.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刪除)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 磁紀錄。 第 2-2 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6.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국가보안법 。 國家安全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 日公布 1.總統 (76) 華總 (一) 義字第 23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 (76) 內字第 15651 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7 日 修正前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 2.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6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7. 2022年5月20日 · ... 發布時間: 2022-05-20 12:56 更新時間:2022-05-20 15:14. 黃子杰 陳信隆/台北報導. 為防止中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立法院進行國安法以及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包括新增經濟間諜罪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以及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軍品條款20三讀通過。 兩岸情勢緊張,政府防止中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關鍵核心技術,進行《國安法》以及《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立法院力拚20日完成三讀,初審已通過新增經濟間諜罪,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8. ←. 國家安全法 (民國100年)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 (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 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11號. 國家安全法 (民國108年) →.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 日公布 1.總統 (76) 華總 (一) 義字第 23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 (76) 台內字第 15651 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7 日 修正前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9.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국가보안법 。 國家安全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 日公布 1.總統 (76) 華總 (一) 義字第 23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 (76) 內字第 15651 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7 日 修正前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 2.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6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10. 2022年5月20日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升級層級化體系維護經濟命脈國安案件專業法庭審理嚴懲不法確保國家安全. 發布日期: 111/05/20. 最後更新日期: 111/05/20. 點閱次數:3786.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遂提出本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