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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所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第 5 條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2. 承墾人墾竣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轉、繼承,均準用土地法及本法關於自耕農戶之規定。 第 33 條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3.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4. 第一章、法例. 土地之意義.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土地類別.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 ...

  5.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37-1 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 ...

  6. 土地法第34 條之1.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

  7. 制定完善土地政策 完備土地管理機制 落實資訊公開透明 持續創新便民服務

  8. 2024年3月20日 · 數宗土地或建物合併出賣時,為避免變相以嚴苛條件阻止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增訂除非出賣標的經法院審認具使用上不可分性或依法應併同移轉,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9. 如欲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請查詢行政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 https://lvr.land.moi.gov.tw/jsp/list.jsp ) 本資料僅供參考,如與拍賣公告不符,以公告為準。. Copyright © 法務部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務部行政執行拍賣公告查詢系統. 為提供更為穩定的 ...

  10. 2021年6月4日 · 衡平與誠信原則為法律解釋之基礎。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顯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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