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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 沿革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
- 沿革
內政部104.12.23台內營字第1040818620號修正「B-1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申請書」、「B-2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變更登記申請書」、「B-3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申請書」、「B-4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登記申請書」、「B-5建築物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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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