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2.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6.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 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 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 Kq B 5¯ eõ YÕ A O #r :J 7 KI C® _N <} _ Õ S ;¹ &³ ! 4ç ` A O ! C« \o Y² MZ K W S Z F D P L J R Y Q H V G [ " U O $ «

  7. 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7352號令修正.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