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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1-2 .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2018年11月12日 · 條文說明. 依照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 [8] 的規定,商品製造人或是商品進口業者,因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費而導致他人受損害,則商品製造人或是商品進口業者要負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91-2條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近代交通發達,而因動力車輛肇事致損害人之身體或財產者,日見增多 ...

  4.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風險較高)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損害。. Exc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推定過失責任 實務上少見免責成功(而類似無過失責任) 🔵陳忠五 ...

  5. 2020年10月8日 · 第191 條之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立法理由 ...

  6.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7. 民法191-2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近代交通發達,而因動力車輛肇事致損害人之身體或財產者,日見增多,爰參考. 他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增訂本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 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

  8.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 民事所適用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 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 ...

  9.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 在確認加害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後,進一步要討論的是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即加害人對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而此一機制又可概分為「侵權行為」與「契約不履行」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基本上可分為「侵權行為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於此介紹侵權行為責任體系。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侵權行為責任請求權則係以向直接加害人請求為中心。 侵權行為過失責任之體系與一般要件。 民法侵權行為過失責任之體系。 其次則就過失責任一般要件為詳細討論,其中可分為責任原因要件與損害要件兩部分。 責任原因要件可分為三層結構,也就是最先一層構成要件該當性,中間違法性以及最後層有責性。 其中構成要件要素分為一般要素及個別要素。

  10. 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時,應推定其所有人就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負舉證責任,方能獲得週密保護,但所有人 能證明對其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或損害非因設罝或保管 有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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