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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2020年4月17日 · 民法第195 [3] 第1規定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別人的身體受傷、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子受損的修理費用,可以一併請求侵害身體 ...

  3. 民法 EN.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4.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5. 民法第195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6.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 第 195 條 現行條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7. 法規名稱:. 民法 195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第一項係為配合第十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 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 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 ...

  8. 2020年6月3日 · 民法第 195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9. 2019年2月20日 · 民法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損害賠償.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 民法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0.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 民法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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