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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締結國間對被攻擊的國家應加以援助,以保障歐洲地區的安全

      • 西元一九五五年由前蘇聯、波蘭、東德、匈牙利、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捷克、羅馬尼亞八國在波蘭首都華沙締結的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條約中規定各締結國間對被攻擊的國家應加以援助,以保障歐洲地區的安全。 該條約於一九九一年隨著華沙公約組織的解散而宣告結束。
      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華沙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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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沙公約組織 (俄語: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中文亦稱 華沙條約組織,簡稱 華約組織 或 華約)正式名稱為 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組織 (俄語: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и взаимной помощи) [1],曾經是為對抗 ...

  3. 2022年10月24日 · 華沙公約是國際航空運輸司法領域的主要國際法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和責任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國際航空運輸中可能出現的法律衝突。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25,000金法郎(約合10,000美元)。

    •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4. 華沙公約》(英語: Warsaw Convention )是一個1929年在波蘭 華沙簽署的交通運輸領域國際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

  5. www.airaac.com › WS華沙公約

    主要內容包括航空運輸的業務範圍運輸票證承運人的責任損害賠償標準等,形成了國際航空運輸上的「華沙體系」。《華沙公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其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推定過失責任制。

    • 概觀
    • 基本介紹
    • 有關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
    • 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

    航空業的跨國特徵是與生俱來的,因而航空貨物運輸的產生、發展必然伴隨著調整這種運輸方式的統一實體法規範的國際公約的產生、發展。又因為航空業歷史較短,得以吸收了包括海運在內的其他各種運輸方式有關國際公約、慣例的精神,並根據航空業的自身特徵做出了修改。

    •中文名: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公約

    •分類1:《華沙公約》

    •分類2:《海牙議定書》

    •分類3:《瓜達拉哈拉公約》

    這其中較有影響力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有:

    1.《華沙公約》(1929年)。

    2.《海牙議定書》(1955年)。

    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

    4.《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

    5.《蒙特婁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

    《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國、英國、法國、瑞典、前蘇聯、巴西、日本、波蘭等國家在華沙簽訂的,因而簡稱《華沙公約》。它是最早的國際航空私法,也是目前為止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的航空公約,其目的是為了調整不同國家“在航空運輸使用憑證和承運人責任方面”的有關問題。《華沙公約》規定了以航空承運人為一方和以旅客、貨物託運人、收貨人為另一方的航空運輸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一些基本原則。

    二戰後,由於航空運輸業的飛速發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勢的急劇變化,《華沙公約》的某些內容與現實的要求脫節,《修訂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有關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即《海牙議定書》正是此時誕生的,該協定簽訂於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國參加《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時間分別是1958年和1975年。

  6. 一九二三年法國政府向各國提出運送人責任之國際公約草案,終於一九二五年在巴黎召開第一屆國際航空私法大會(C.I.D.P.A.) ,於會中並議決設立國際航空法律專家委員會(C.I.T.E.J.A.)。. 波蘭政府亦召集國際航空私法會議,於華沙集會,解決四項主要問題:航空運送責任之 ...

  7. 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全稱《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1929年制定,是國際空運的一項基本的公約。 規定了以航空運輸承運人為一方和以旅客和貨物託運人與收貨人為另一方的法律義.務和相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