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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 ...

  2. 更新菸害防制法解釋彙編至111年版 2023-02-08 更新菸害防制法解釋彙編至110年版 2022-02-10 更新新版菸害防制法解釋彙編-109年版 2018-12-13

  3. Watch on.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菸草每年使800多萬人失去生命其中有700多萬人緣於直接使用菸草有大約120萬人屬於接觸二手菸霧的非吸菸者整體而言平均不到5秒就有1人因菸害死亡在臺灣每年約有2萬5,000名死於吸菸及近3,000名死於二手菸害平均不到20分鐘就有1人因菸害而失去生命為有效控制菸害問題我國自86年起開始實施菸害防制法訂定禁菸場所菸業與販賣者管理戒菸教育廣告等規範至91年菸酒稅法實施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始有經費專款專用挹注菸害防制工作推動

  4. 2023年3月2日 · 菸害防制法修法業經112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七大重點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 另,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包括: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 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 加重罰責。

  5. 菸害防制法§15-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 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菸害防制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菸害防制法 EN. 第 21 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8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但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7. 菸害防制法新法即日 (112年3月22日)施行 中央與地方即刻查處違法產品 請民眾與業者避免觸法! 資料來源: 國民健康署. 建檔日期: 112-03-22. 更新時間: 112-03-23.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全文修正已逾15年囿於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陸續出現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為遏止這些違法亂象國民健康署啟動菸害防制法 (下稱本法)修法,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請民眾與業者避免違規觸法。

  8. 2023年2月14日 ·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2023年1月12日通過立法院三讀共有6大重點。 第一,禁止電子菸,嚴管加熱菸及載具。 第二,禁止加熱菸及其載具促銷與廣告。 第三,禁止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 第四,禁止營業場所免費提供菸品。 第五,未滿20歲不得吸煙。 第六,菸品警示圖文面積不得小於50%。 新法當中,電子煙被規範為「類菸品」,製造、進口、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可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加熱菸在新法被歸類「指定菸品」,規範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

  9. 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 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強化各項菸害管制措施. 資料來源: 國民健康署. 建檔日期: 112-01-12. 更新時間: 112-01-12. 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於86年3月19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9日施行最近一次全文修正日期為96年7月11日98年1月11日施行)。 本法施行以來,成人吸菸率從88年的26.3% 逐步下降至109年的13.1%;惟,國際間陸續出現電子煙、加熱菸及添加各式口味誘人吸用之產品。 由於現行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

  10. 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今年1月13日通過行政院審查並於3月1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本次修法七大重點之一:「擴大室內外公共場所禁菸含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等」。 希望透過修法全面減少嬰幼兒在學學生及一般民眾在托嬰中心與各階段就學場域及休閒娛樂場所之二手菸暴露保護國人的健康。 近五成大專學生過去一週在學校內曾見到有人在其面前吸菸. 依據109年大專院校學生健康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近五成 (48.4%)的大專學生表示過去一週內,在學校內曾見到有人在其面前吸菸,而其中每天都遭受到二手菸害者占近一成五 (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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