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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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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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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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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 ...

  2.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

  3. 36-1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 ...

  4.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5.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 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 ~投資權證小提醒~ 認購(售)權證具有存續期間,不能享有股票特定的權利,它的高槓桿功能及以小博大的特性,風險. 較高,投資人投資前應先瞭解權證的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

  6. 條文內容. 拾肆、重大罰則. 就違反法令之行為,證交法分別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 之規定: 一、刑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一)證交法第 171 條: 1.違反證交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 項及第 2 項,第 157 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 2.董事、監察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 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3.董事、監察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 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二)證交法第 174 條: 1.違反證交法第 30 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 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7. 36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 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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