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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便利民眾查詢,內政部在這3天閱覽期間,特別同步開放「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資格查詢」系統,民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上網查詢有無選舉(投票權)人資格。 內政部指出,依規定選舉人須符合年滿20歲(投票權人為18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公民投票為在中華民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等條件,若選舉(投票權)人於閱覽期間,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有遺漏時,可於閱覽期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更正,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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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第 3 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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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 (里)置村 (里)長1人,受鄉 (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區長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 有關本市里長之工作項目,詳細規定於「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

  4. [1] 職能 [ 編輯] 村里長法定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置村長一人受鄉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公務及交辦事項」 [2] 。 轄下有一百至四千戶不等。 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舉辦里民活動。 地方制度法》,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實務上因為村里長是直接民選獨立性強加上公所及市府無法針對民選的村里長做出實質調職或懲處因此鄉鎮市區長通常不會由上對下指揮而是請求協助尤其 區長 是由市長指派,其 民意基礎 低於里長。 村里 之外,有作者認為在 兩岸政治關係 持續僵化的背景下,村里長在兩岸交流互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2] 。 歷史 [ 編輯] 唐朝時,里的負責人稱 里正 。

  5. 歷次選舉摘要 村里長選舉 Facebook分享(另開新視窗) twitter分享(另開新視窗) Plurk分享(另開新視窗) 上一筆 下一筆::: 本會簡介 組織職掌 委員簡介 委員會會議紀錄 歷任主委 施政計畫 聯絡資訊 選委會網站及連絡資訊 本會大事記 選舉罷免資訊 選舉罷免介紹 ...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市選舉委員會請釋辦理貴市第 1 屆里長選舉選舉區候選人僅 1 人辦理登記經查證機關查證後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是否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逕公告辦理第 2 次候選人登記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項規定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 20 日前公告,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 2 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本案貴市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經審定結果不符規定,致無候選人之選舉區,得參照上開規定公告辦理第2次候選人登記。

  7. 臺灣正體.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2022年中華民國村里長選舉 2022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又稱2022年九合一選舉)的一部份,於2022年11月26日舉行,改選全國7,748個 村里 村里長 。 各政黨參選狀況 [ 編輯] 重行選舉選區 [ 編輯] 下列選區因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名額,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公告停止選舉,合併在11月26日選舉或延後重行選舉投票日。 臺南市 新化區 礁坑里:重行選舉投票日為11月26日 [1] [2] 南投縣 南投市 永豐里:重行選舉投票日為11月26日 [3] [4] 雲林縣 台西鄉 海南村:重行選舉投票日為11月26日 [5] [6]

  8.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里長選舉如該里確無設置投票所之適當場所得在該里外附近之適當場所設置。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並無規定設置於同一選舉區內之限制里長選舉投票所如該里內確無適當場所設置投票所者准在附近之機關學校或公共場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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