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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 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 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圖表: 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PDF 附件一.PDF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經由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2019年10月30日 ·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 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業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 之規定。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 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一、 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建立專區或網頁,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專區或網頁。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條文對照表(112.10.04).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pdf 附件一.pdf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更多...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 準認證( ISO 27001 )、個人 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 證。 保險業申請辦理網路 投保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 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 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 者,且最近一年之自有 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
2024年10月24日 ·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表一、二、第七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經由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