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 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 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 3.

  2.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附件圖表: 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PDF 附件一.PDF

  3.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一、 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建立專區或網頁,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專區或網頁。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 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4.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

  5.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 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6.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條文對照表(112.10.04).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 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pdf 附件一.pdf

  7.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 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 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

  8. 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經由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9.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9 點、第 13 點及第. 4 點附表 2、第 7 點附件 1 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 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0 條,業經本會. 於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9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204921381 號令及. 第 11204921382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 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及管理辦法,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 並報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 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10.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2. 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 ,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3. 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發送一次性密碼(以下簡稱OTP)至消費者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 ,確認身分。 保險業發送OTP後,應引導消費者輸入該OTP完成身分確認。 4. 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

  1. 其他人也搜尋了